分居期间的个人高消费算不算家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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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美和小刚于1999年9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05年生育一个女儿。婚姻初期,小美和小刚夫妻感情尚可,但之后,渐渐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并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2015年9月,小刚独自搬离双方共同住处,与小美分居,女儿随小美生活。2016年1月,小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月,法院驳回了小美的离婚请求,11月,小美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其中一条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小刚返还在某直播网站的高消费170万元中的85万元给小美。小刚认为,虽然存在高消费行为,但其长期以来存在此类消费,且存款已经消费掉,不存在可供分割的现有价值,不应再对此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小刚赔偿小美财产损失85万元。
总结和点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小刚在未征得小美同意的前提下,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大额动产,侵犯了小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平等处理权。鉴于小刚高消费的财产已经消费完毕,已不存在分割的客观基础,但对因此给小美造成了财产损失,应由小刚作出赔偿,故法院认定小刚赔偿小美财产损失85万元。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分居期间,一方的个人高消费不能算作家庭共同支出,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所以,在分居期间或者有离婚意向时,切莫背着对方进行个人高消费来挥霍家庭财产,或者变相转移家庭财产,这样会让自己面临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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