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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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有明确规定,即:“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均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需要调整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实际情况,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二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便是短期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 、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而不是2年。
诉讼时效在二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长期诉讼时效。例如 《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为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20年,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 、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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