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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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怎样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某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更明确的规定,可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起实施)第17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2001年6月7日起实施)第16条规定,“婚姻法……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对于怎样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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