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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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希望能获得过错方的赔偿。那么,哪些情形下,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呢?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外,主张损害赔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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