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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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种类繁多,包括财产险、人身险、人寿险、医疗险、人身意外险等等。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呢?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在离婚时都可以分割。
其次,具有财产价值即具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保险,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对于理财型的保险,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对于非理财型的保险,如果属于保障型保险,具有财产价值,在离婚时也是可以分割的。
那么,怎样区分哪些保险是可以在离婚时分割的呢?一般来说,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中会列出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这样的保险一般是可以分割的。
对于可以分割的保险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4年5月2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时,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子女除外)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综上,保险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也可以视保险种类的特点,考虑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再对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不同的保险种类有不同的特点,比较复杂,需要仔细研究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再结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提出对保险进行分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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