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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另一方怎样维权?

米粒6个月前 (10-22)普法百科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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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另一方怎样维权?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另一方该怎样维权呢?


主要有下列几种救济方式:

一、第三人恶意取得房产的,可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产权登记恢复原状,再请求确认房产共有并加名,或请求分割该房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即买受人是恶意取得房产,则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原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共有物确认之诉,请求将自己列为房产共有人并加名;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之规定,请求婚内分割该房产。同时,也可以一并请求将婚内其它共有财产一并分割。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的,可请求判决擅自变卖财产一方赔偿损失或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

第三人即买受人如果是善意,已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另外,也可在离婚时,请求对该房产售房款进行分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请求法院对于私自变卖财产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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