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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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有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转让有效,第三人取得房产所有权:
第一,第三人即买受人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
第二,第三人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第三,房屋已作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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