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能要求“小三”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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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高美兰与宋钟庭经人介绍结婚,与2016年8月10日等结婚,婚后二人相敬如宾,婚后第四年,丈夫宋钟庭在工作中认识了合作公司的一个销售主管孙美娜,孙美娜年轻靓丽,活泼可爱,随着工作的 中不断的解除,宋钟庭对孙美娜动心了,而宋钟庭正值男人的黄金年龄40岁,成熟稳重,事业有成,因此,宋钟庭与孙美娜一个有情,一个有意,就开始了地下情。
一次宋钟庭告诉自己的妻子,说公司派自己到外地出差一个礼拜,然后收拾行李就离家了,但是第二天妻子高美兰去商场给孩子购买衣服的时候,发现了丈夫和一个女子手挽着手在逛商场,高美兰震惊了,但是没有马上冲上去,而是悄悄的跟踪了丈夫,最后发现丈夫和女子一同回到了一个公寓内。高美兰一气之下,上去 冲着孙美娜就是一顿痛打,孙美娜见状赶紧躲在宋钟庭身后,宋钟庭护着孙美娜,大声的呵斥高美兰认为其无理取闹。
此后,孙美娜经常打电话骂高美兰,自己的丈夫不但不替自己说话,还帮着受 小三,高美兰深受打击,每晚需要吃安眠药入睡, 但是离婚又不甘心,于是,高美兰就讲小三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三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0万元。
【律师点评】
虽然“小三”是婚姻的杀手,现实生活的,很多的婚姻因为一方出轨而告终,但是作为婚姻关系的无 过错方,却很难起诉小三,因为第三者不受婚姻法调整。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新修订以后,对于出轨方属于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是可以少分的,而且出轨严重到一定程度,重婚或者与他人长期稳定的同居,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当然这种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不管是哪种赔偿,在《婚姻法》乃至《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是针对婚姻关系中的有过错方,也就是婚姻关系当中的无过错方在面对配偶出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时,只能向有过错方的配偶主张少分给其财产,甚至追究其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小三,《婚姻法》乃至《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其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原配无权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原配能要求“小三”精神损害赔偿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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