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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是否应当对“人工受精”的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米粒6个月前 (10-23)普法百科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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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是否应当对“人工受精”的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案情回放】

小美与小刚于2016年4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一直没有孩子,小刚的父母就很着急,老两口正好退休了,想抱孙子,于是小刚和小美就去了医院,检查的结果是,小美身体健康没有毛病,小美一直未能怀孕的原因出在小刚身上,小刚的精子成活率很低,很难让小美受孕,二人眼看着年龄也不小了,于是二人经过商量,去做了试管婴儿,孩子出生以后,一直都是小美在照顾,小刚基本上天天看手机,打游戏,对于孩子和小美一直不闻不问,小美很是伤心,二人经常大吵,由于二人经常吵架,小刚经常夜不归宿,也不跟小美打招呼,后来小美偷看了小刚的手机,发现了小刚出轨的证据,于是就拿着小刚的出轨证据跟小刚理论,但是小刚满不在乎,小美彻底伤心了,心想这不就是媒体上经常说的“丧偶式育儿”吗?于是小美将小刚诉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自己抚养。但是小刚庭审中认为,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是人工精子库提供的精子做的试管婴儿,因此同意孩子归女方,但是不同意支付抚养费。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小刚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点评】

人工受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如何?

人工受精是指夫妻运用现代科技,通过非自然性行为将精子递送到女性体内,达到让女性受孕的一种辅助生殖技术。人工受精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同质人工受精,就是配偶间的精子和卵子受精;二是异质受精,就是非配偶间的精子和卵受精。

关于人工受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1991年7月8日最高院曾经给河北省高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有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复函,对于人工授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采用同质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夫妻二人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也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夫妻二人同孩子都有血缘关系,孩子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采用异质授精方式出生的孩子。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孩子仅仅同夫妻一方有血缘关系或者同父母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由于孩子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的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出生的,即使孩子同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异质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与正常夫妻出生的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复函上也并未对同质和异质所生子女进行区分,所有二者法律地位相同。

第三种情况:一方采用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未经另一方同意。最高院的回复认为:人工授精的孩子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人工授精的孩子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是有条件的,人工授精的孩子要想享受到同正常出生的还一样的权利,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一方擅自决定,未取得对方同意所出生的人工授精的子女,未同意一方不承担抚养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既然,人工受精的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就代表着夫妻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承担抚养的义务,离婚时,法院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归哪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具体到本案,孩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人工受精的方式所生育的孩子,因此,该子女应当视为二人的婚生女,因此,小刚和小美作为孩子的父母,即使在离婚后,也都有义务抚养孩子,最终,法院判决孩子归小美抚养,小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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