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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拆迁利益是否可以执行?

米粒6个月前 (10-23)普法百科442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在执行案件中,拆迁利益是否可以执行?的观点吧。

在执行案件中,拆迁利益是否可以执行?

在相关执行案件中,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正在被拆迁。申请执行人就将这一信息告知执行法官。

一、拆迁所得利益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拆迁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货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利益主要包括安置房屋、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和过渡费等,而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利益主要包括货币安置补偿款、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和一次性过渡补助等

理论上,拆迁利益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类型之一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但如果拆迁补偿款是被拆迁人的唯一收入来源,则应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二、如何确定家庭户安置方式下被执行人的份额?


实务中,在以家庭户方式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普遍由户主一人代领全部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也有可能由多个被安置人共同所有,而家庭内部的分配方案往往并不明确,此种情形下被执行人份额难以确定,案件执行存在比较大的阻力。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从而推进执行、实现债权。

三、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安置房屋是否可予以强制执行?


如相关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房屋需满足一定条件(期限)后被安置人方可转让,则可能出现被安置人在安置房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

但未取得产权证书并非阻却强制执行的事由,在安置房屋为被执行人一人所有且安置房屋非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房屋的情况下,安置房屋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在取得安置房屋产权证书前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现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在被执行人安置房屋交付后须尽快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避免购房者排除强制执行。


对于在执行案件中,拆迁利益是否可以执行?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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