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停贷通知书或不能对抗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强制停贷通知书或不能对抗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的观点吧。
2022年的热点话题莫过于全国各地出现的烂尾楼业主的“强制停贷通知书”。
2022年,房市持续低迷,不少开发商套现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建成的楼房就搁置在那里,无法居住,不少刚需购房人仍持续在城市中租房生活,还要每月缴纳数千元的房屋贷款。对此很多烂尾楼的业主共同向银行及开发商发出“强制停贷通知书”。
今天,我们共同探讨一下,“强制停贷通知书”是否可以对抗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购房者不能简单地以购房合同关系来对抗贷款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项下,如果出现开发商延期交房甚至楼盘“烂尾”等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在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项下,除非贷款银行发生了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购房者有权停止向贷款银行还贷的,否则购房者做出的停止还贷行为将构成对贷款合同的违反并将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可能会被纳入征信黑名单、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开发商延期交房甚至发生楼盘“烂尾”的情况,购房者并不能简单地以购房合同项下的开发商违约为由选择停止贷款合同项下的银行还贷。
二、购房者“停止还贷”的法律性质
目前购房者的诉求是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求暂停或调整支付一段期限的银行贷款,例如由贷款合同约定的按月支付形式改为暂停按月支付、直到楼盘复工或交房以后再恢复按月还款,这在法律上属于对贷款合同内容的变更。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征得对方同意的,不得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未征得贷款银行同意,自行停止还贷的,构成对贷款合同的违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反过来讲,如果贷款银行同意与购房者协商并就还款期限等内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避免纠纷升级。
三、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购房者“停止还贷”?
如前文分析,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提出的“停止还贷”诉求属于合同变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尚无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购房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还贷期限等合同内容的诉讼案例。
《民法典》第533 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购房者向法院主张变更贷款合同内容的,则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贷款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购房者明显不公平,否则法院直接判决变更合同内容的可能性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情势变更”原则以及所援引的“公平原则”,成为各地法院在疫情期间审理“涉疫”案件并直接做出变更合同内容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之一。
当然,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发生及存在具有特殊性,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为此也专门出台了“涉疫”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而购房者“强制停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适用情况与“涉疫”案件存在明显的不同,法院直接判决变更贷款合同内容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强制停贷通知书或不能对抗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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