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伤,免责条款中规定机构不担责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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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和家长的服务协议中规定:上课期间孩子不听老师劝诫、打闹、喧哗,导致的学员受伤,由学员自行承担。是否就可以规避机构的责任?
01基本案情
5岁女孩A参加舞蹈培训,不幸发生意外,脊髓受损,下肢瘫痪。舞蹈教室的监控录像显示女孩A下腰后,女孩B扶住女孩A的手臂帮助她起身,但由于力量不够,扶到一半的时候女孩A的腰突然闪了一下,摔在地上。
经过鉴定,女孩A的伤属于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培训机构出示跟家长签署的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其中规定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家长自行承担。
但按照家长和机构双方的协议约定,上课期间,未成年学员家长的监护责任是无法实际履行的。当学员为低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培训机构对上课期间的学员就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02法院判决
在舞蹈培训中,下腰是危险动作,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从安全角度出发,在学员进行下腰动作时,老师应当提供1对1的护腰保护。
法院深度调研时确认:事发当时,一起上课的有19个低龄小朋友,但是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这样的配置也许也间接导致了舞蹈机构老师无法为每个学员提供1对1的护腰保护,也不太可能关注到每个学员的情况,对B上前拉起A双臂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舞蹈培训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随着越来越多孩子受伤事件发生以及国家要求标准的提升,机构对于安全风险防范也在逐步提升。
还是建议每个教培机构组织学习急救常识,2014年红十字会就曾发布过一版急救手册,里面不仅有心肺复苏、关节扭伤、骨折、搬运患者,连中暑、发烧、烫伤都有详细的教程,强烈建议机构老师都可以组织学习一下,这样应对突发事件时,也可以懂得具体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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