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未砸中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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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某日,张先生正在路边散步,不料被从旁边楼上扔下来的矿泉水瓶吓了一跳,虽然未被砸伤,但由于过于惊吓导致摔倒胳膊受伤。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张先生确认水瓶是住在二楼的小张扔下来的。他找到小张,要求对方承担全部医药费,但小张以水瓶并未砸中砸伤张先生为由拒绝赔偿。
02、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先生有权要求扔水瓶的小张承担医药费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从楼上扔下的矿泉水瓶虽然没有直接砸中张先生,但水瓶的坠落对张先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很强的危险性,其行为本身是有过错的,而且这个行为直接导致张先生受到惊吓而摔倒,摔伤了胳膊,该后果和小张高空扔水瓶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张应当对张先生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旨在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对无辜的受害人加以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理念,也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功能。
0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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