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男方向女方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女方持借条向法院起诉离婚财产分割,主张该笔款项为双方协商的经济补偿款,要求男方支付15万元,而男方却主张自己系受胁迫签订借条,借款未实际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周某(女)与许某(男)协议离婚,2018年1月10日许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
“今借到周某人民币1500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18年12月31日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1日还款50000元,最后一期于2020年12月31日还款50000元。借款人:许某。”
2018年1月15日,许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威胁写下欠条。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110接、出警情况记录的处理结果如下:“......2018年1月10日许某前妻及家属到某车站找到许某要求赔偿离婚补偿费,许某称没有钱,后双方签下15万元欠条,现已制作询问笔录,不构成案件,已答复报警人,报警人表示认可。”
因许某未按照借条所载履行付款义务,周某诉至法院主张该笔款项为双方协商的离婚经济补偿,要求许某支付15万元。许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其所签借条系受胁迫签订,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借条不生效。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未实际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系双方协议离婚以后所签订,但实际并未发生借款交付的事实,故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涉案款项虽以“借条”形式出现,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借条产生的背景、过程、实质应属于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条系受胁迫所形成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许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支付周某15万元补偿款。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周某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坚持“返还借款”的主张,但因无法举证借贷发生的事实,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其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男女双方若在离婚后另行达成协议,最好明确协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徒增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