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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分手后应该返还吗?

米粒6个月前 (10-23)普法百科528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分手后应该返还吗?的观点吧。

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分手后应该返还吗?

编者语:

恋爱期间明显超出共同生活消费级别的大额“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呢?分手后要不要返还呢?


案例一:

李总(男,42岁)离异,对美丽温柔的小王(女,28岁)一见钟情,觉得小王的工作有太多机会接触优秀异性,就转账300万,要求小王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并为小王购买了一套房屋,不动产证办在小王一人名下。从此,小王辞职,在家打理两人的生活。4年后,李总表示与小王性格不合,要求与小王分手,并要求其返还赠与的房子与300万。问:小王需要返还吗?

案例二:

蒋某(男,32岁)与陈某(女,24岁)经过一年恋爱,欲与陈某结婚,遂一次性转账200万元给陈某,并备注“买房”。半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分手时陈某未购房,蒋某要求陈某退还200万元,陈某拒绝。后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上述款项。蒋某称其给陈某转账系为了与陈某缔结婚姻,而陈某却认为蒋某转账的行为系普通赠与,并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不应返还。问:这200万元需要返还吗?

案例三:

2015年张某(男,28周岁)与王某(女,26周岁)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母亲对张某很满意,得知张某父母为张某购买了婚前房屋(全款500万元已付清),为促成二人尽快结婚,遂主动打款200万元给张某母亲,说这200万作为部分婚房购房款,要求男方办不动产证的时候写上王某的名字。然2017年6月,张某和王某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而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办证。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800万元。王某母亲要求张某父母返还200万购房款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张某父母认为只需返还200万元购房款。问:究竟应返还多少?

判决模式

围绕上述三个案件,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总结了各地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判决模式:

1.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案例一李总赠与给小王的现金已经交付,房产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视为赠与已经完成,不予支持。

2.大额赠与多数法院都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就是结婚,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赠与目的未实现,赠与的财产恢复初始状态,予以返还,部分法院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等,酌情部分返还。案例二法院认为蒋某汇款200万元至陈某账户,备注“买房”,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购买婚房,后二人分手,婚约不可履行,陈某应当返还该笔款项。

3.案例三的赠与明显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是结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是与缔结婚姻关系绑定的,故未能结婚,房产证上没有添加女方的名字,女方有理由要求返还购房款200万元。但对于增值部分,因赠与目的未实现,该赠与又不是共同投资行为,故赠与财产应恢复原状,返还女方母亲即可,不存在增值分割之说。

如何区分是一般赠与、彩礼还是附条件赠与呢?

对于一般赠与,目前法院基本较一致的观点,即在交往过程中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对亲友的宴请花费等,均视为一般赠与,分手时不予返还。

而彩礼,俗称“聘礼”、“纳彩”,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由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订婚时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的婚嫁风俗,被人们当作结婚的“前置程序”。

在生活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彩礼是附带条件的赠与。如未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的条件即未成就,彩礼一般应当返还赠与人。

若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为彩礼的,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大金额的款项或大价值的物品视为彩礼。但这种区分有点过于简单,可以给有财力的男子可乘之机。其完全可以先故意赠与大额财物诱惑,然后长则数年短则数月后,以性格不合不能结婚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即便女方愿意与之结婚,但有其他目的的男子完全可以找各种理由表明双方愿意导致的分手。这样判,无疑会增加社会的不正之风。

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该慎用。司法机关应谨慎把握裁量的尺度,不能说所有恋爱期间的赠与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赠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当事人未能最终结婚的,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返还所赠财产的,真的应该支持吗?

一方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所有的行为应该都是有所目的的。在进行大额财产的处分时,当事人应该考虑了行为后果,且对行为后果做了预判。如果当事人就是希望达到结婚目的才实施赠与,完全可以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期限来限制赠与效力,甚至可以在结婚后再添加名字,而不是先赠与,待分手后再主张要求返还。

因此,法院在审理附条件赠与情形的时候,应仔细审核三点:

(1)附条件的合同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请求返还一方举证双方对合同条件达成了共识,不管是协议还是口头洽谈,而不应以默认推定的方式。

(2)所条件不成就是谁导致的?如果赠与方故意设置障碍,导致条件不成就,是否应推定为条件成就呢?

(3)所附条件不能是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如果不结婚,房子和大金额的赠予就要返还,是否有买卖婚姻的味道呢?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分手后应该返还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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