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产继承后我反悔了,还能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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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号:(2021)京0106民初24547号
郭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子三女。一子郭某1,长女郭某4、次女郭某2、三女郭某3。1997年11月24日郭某去世,2000年10月12日王某去世。
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原承租人为王某,后该房屋被拆迁。二姐代表全体继承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和房屋认购书。2016年6月4日,大姐、二姐与小妹签订了《放弃声明》,显示:经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大姐和二姐自愿放弃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所得利益给小妹。现大姐、二姐反悔,想要取得204号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那么,因拆迁安置取得的204号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呢?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讲解】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本案中,三个女儿之间签订的《放弃声明》,系三人在遗产处理前做出的意思表示,在遗产未实际处理前继承人可以反悔。204号房屋系因拆迁安置取得,也应当参照遗产继承处理。最终法院判决,204号房由四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各占25%份额。
此外,司法实践中,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反悔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问题,法院应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予以审查。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经济能力等考量因素进行认定。
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1132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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