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对方,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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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赵女士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九稳说法】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求,这是否意味着恋爱时一方赠与给对方的所有钱款、财物等都不得要求返还?其实并非如此。本案之所以驳回王先生的诉求是因为王先生主张该房屋是彩礼的一部分,但是王先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彩礼,故法院只能认定该房屋的一半产权是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
赠与是否可被撤销呢?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可被撤销。
其次,撤销赠与须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于已经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故作为赠与人的王先生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59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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