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主播过百万,分手是否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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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惹人眼球的不只有主播,还有所谓的“榜一大哥”。这位大哥不仅在直播间***,还会与主播有线下联系,慢慢的就可能产生感情。但这种由利益逐渐衍生的情感,也多会因利益而溃散。
2018年,粉丝李泉(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通过持续打赏主播林琳,终于成为该直播间的榜一大哥,赢得了林琳的重点关注。成功约见林琳后,李泉打算和林琳正式交往,于是又通过转账、代为支付购物款等方式赠与林琳超过百万元。但林琳知道李泉处于已婚状态,一直若即若离,后两人关系破裂,李泉要求林琳返还所有财产,林琳自然不肯同意。此时,发现了大额转账记录的李泉妻子也在追问转账原因,知晓被李泉赠与主播后,李泉的妻子一气之下将李泉和主播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赠与款。
事到如今,这些钱还能被要回来吗?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赠与人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赠与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未经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赠予他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在本案中,李泉已婚,他瞒着妻子赠与主播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完全属于他自己。
法院也正是依据此法认定李泉将妻子财产赠与主播,违背了其妻子的真实意思,赠与无效。主播收到的赠与款中又一半金额属于李泉妻子财产,应予以返还。
打赏并不是“一锤子买卖”,也受对象和额度的限制。正如本案中丈夫瞒着妻子打赏主播,主播最终返还一半赠与款的情况。而且,主播也不是谁的打赏都可以接受,例如,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主播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互联网时代,也许打赏主播或者类似的打赏行为还将持续存在,因此明确法律中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情况十分重要,只有如此,才能让互联网生活更加有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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