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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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网上卖扣碗被举报判罚5万
4月21日,重庆农民网上卖150份扣碗,被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额5万元。当事人家属称:客户先下单了3份,收到货后说好吃又一次性下单了150份,然而要求10倍赔偿,自己在网上查询发现对方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知假买假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索赔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在于,知假买假者虽然以此为职业,但是在购买商家的商品时,与商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知假买假者属于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享有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同时,《******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对知假买假者获得赔偿的支持。
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之所以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是因为知假买假职业的存在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但是,我认为从情理上来看,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应当由相关市场监督部门占主导,体现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通过公民的自主行为来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法律价值观的扭曲。所谓,无权利则无救济。知假买假人以此为职业,在主观上并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建立商品买卖合同的故意,而是以此为手段进行牟利。并且,购买商品的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权利的损害,法律成为他们盈利的手段,而不是救济权利的方式。“救济”体现的是对弱者的保护,用于平衡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所以在认定知假买假行为的时候,也需要综合衡量,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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