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否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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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从本条条文意思理解,只要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需询问被征收人的意愿,征得其同意。但是,无论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还是从后续的条款内容中,都可以看出,房屋征收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
首先,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看,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全过程,房屋征收决定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始,更要遵循该原则。房屋征收是对被征收人居住权的根本剥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尊重其意愿。
其次,从条例后续条款内容看,房屋征收也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如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又如条例第1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虽然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听证过程中遭到多数的被征收人反对,经修改后仍如此的,相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不应该再作出征收决定。否则,一方面征收过程中矛盾、纠纷将频发,另一方面征收是否确实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待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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