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借名义买房后,涉及拆迁时,拆迁款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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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某、徐某系夫妻,户籍均在农村。被告宋某某、章某某系夫妻,宋某某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陆某某与宋某某为朋友关系。1992年二原告欲购买海宁市硖石镇的一处房屋。
该房当时属原硖石镇政府所有。1992年5月12日被告宋某某以其名义为二原告向原硖石镇政府申请购买该房。购房款600元及各项手续费为二原告支付。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加盖“全部出卖”字样)、房屋买卖审批表、买契本契、各类付款收据原件均由二原告持有保管。买卖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所购房屋由二原告居住并出租至 2010年该房被列入拆迁范围止。2011年1月12日,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单位)与被告就案涉房屋达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告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中的5万元。为此,二原告与被告产生纠纷,并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硖石街道办事处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表示,本案讼争房屋已由原所有权人硖石镇政府于1992年5月有偿转让并实际交付宋某某,虽然买卖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但已将编号为海字第010955 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宋某某持有保管,原硖石镇政府实际已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要求确认诉讼争议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申请购房时,被告为名义上的购房人,但不是实际的购房人,且房屋权属登记至今未做变更,其也非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所有权人,故二被告认为本案诉讼争议房屋为被告所有,法院不予采纳,判决诉讼争议房屋为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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