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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房子被拆迁,拆迁款归谁所有?

米粒6个月前 (10-25)普法百科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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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房子被拆迁,拆迁款归谁所有?

上述案件案是因借名购房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司法实践中,借名购房引起的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借名购房大致上可分为:为规避限购令而借名购房;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者借名购房:不符合其他购买资格者(如单位职工购买资格)借名购房;家庭成员之间借名购房;其他原因借名购房。不同原因的借名购层类型,其处理应当有所不同。

关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

在司法裁判和学术成果中,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说、无效说、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均有体现。有的学者认为借名购买普通房屋有效,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无效。笔者认为,借名购房协议成立后一般是有效的,但如具备无效情形则属无效合同;如具 备可撤销情形,则可被撤销。借名人以借名购房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如审理期间仍处于限 购期,法院对其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就会出现司法判决对抗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现象;如果已过限购期,则可以予以支持。对借名购房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借名人自身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借符合条件的出名人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此种行为侵害了其他申请者的利益,扰乱了住房保障秩序,借名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出卖方也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与出名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其他类型的借名购房协议和出名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为借名而无效。但如果出卖方规定了某种购买资格(如本单位职工身份),出名人提交虚假信息使出卖人相信出名人为实际购买者,则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明知的则不享有撤销权。

本判决的参考意义

笔者认为,在借名购房场合,至少存在三个法律主体(借名人、出名人和第三人),两个法律行为(借名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两个法律关系(借名人、出名人因借名购房协议产生的委托合同关系,出名人和第三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借名所购房屋已登记于出名人名下时,出名人此时依不动产登记享有房屋所有权,同时依据《民法典》第927条负有将房屋交付借名人(委托人)和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借名人名下的义务。借名人(委托人)提起确认之诉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予释明。借名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依据《合同法》第404 条裁判予以支持。

在上文陆某某、徐某与宋某某、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中,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口头借名购房协议,硖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与拆迁单位之间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4个法律主体之间存在连环法律关系。拆迁单位应将补偿款付与硖石街道办事处,硖石街道办事处应将补偿款作为未移交所有权的替代物交付被告,被告应当依法转交原告。故最终拆迁款的归属应当属于原告(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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