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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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讲究的就是诚信,只有商品质量好信誉高才能赢得回头客。但是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交付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问题时,该如何处理呢?
网友咨询: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买受人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采取拒收或者通过留痕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向出卖人进行反映。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或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其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或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将产生“视为标的物无质量问题”的效果。如果买受人未在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即使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真实存在,也可能会产生买受人无法向出卖人主张质量保证责任的后果。
律师补充: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的条件有:
1、合同已经成立;
2、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
3、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
4、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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