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但是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你还敢借名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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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广州某小贷公司与李某、蔡某、戚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白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判决:李某偿还宏新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蔡某、戚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清偿上述债务,一审法院依小贷公司申请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31日查封蔡某名下佛山市某区涉案房屋。2017年2月20日,因无法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变现处理,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3月21日,原审法院恢复执行。2018年9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蔡某名下涉案房屋。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某、蔡某某以涉案房屋系借用蔡某的名义购买,两人系实际买受人为由,对原审法院查封、拍卖涉案房屋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拍卖。原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某某、蔡某某的异议请求。李某甲、蔡某甲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停止对两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2.确认涉案房屋属两原告所有;3.被告蔡某协助、配合两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二、判决
1、一审白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某、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广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分析
实际生活中,由于房地产限购政策、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实际购房人以名义购房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合同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其中仍然有很多风险。如果借名的房屋因为名义购房人的原因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那实际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凭借借名购房关系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实际产权人的,如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排除执行。从广东省的规定来看,只要借名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情形,是可以排除执行的,但是通过上面的案例来看,逃避地方政府的限购政策而借名购买的房产,虽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是如果借名购房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容易使地方调控政策成为一纸空文,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在司法上应当予以限制,于是就有了上述法院的观点:借名购房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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