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了精神病,丈夫想离婚,法律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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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进和黄荣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为一直无法生育小孩,黄荣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而且病情不断恶化,最后意识不清,生活无法自理。过了几年,郭进实在受不了这种生活,就独自返回了蒙古老家,独自生活了将近五年,期间再也没有和黄荣一起生活过。期间郭进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叫华甄的女人,两人感情不断升温,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因为郭进和黄荣还没离婚,所以他和华甄没办法结婚。
于是郭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为黄荣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法院会支持黄荣和郭进离婚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法院不会因为黄荣是严重精神病人就不准郭进与其离婚,但是是否会支持郭进得看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所以如果郭进能证明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法院还是会支持郭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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