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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合同“格式条款”有何规定

米粒4个月前 (10-29)普法百科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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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合同“格式条款”有何规定

“格式条款”作为专业法律术语,普通人会感到十分陌生,但它也并非是完全难以理解和运用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网友咨询:

  《民法典》对于合同“格式条款”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法律上并不禁止使用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律师补充:

  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特殊字符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对于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要求条款提供方进行说明,尽可能全面详细了解合同信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确定是否缔结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也应主动提醒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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