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起诉父母要求还款,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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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为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界定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例简介:
小李将其父亲老李及母亲老周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21万余元。
老李和老周从2019年6月3日开始分居。
2019年9月29日,老李向小李出具借条“老李向小李借款人民币93283元(玖万叁仟贰佰捌拾叁元整),年息24%”。
2020年6月17日,老李向小李出具借条“老李向小李借款人民币118344元(拾壹万捌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年息24%”。
小李称以上借款系其根据放贷机构发送的催款信息,以微信转账方式分多次给付老李,本案所涉借款的借款期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对借款事实,除了借条,小李另提交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催款信息截图、老李信用卡还贷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小李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老李、老周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11627元。
争议焦点:
涉案借款是否为老李与老周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老李、老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小李借款人民币211627元。
律师解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交易流水,以及案件审理查明情况,可认定涉案款项所还网贷及信用卡发生于老李与老周分居之前,且网贷及信用卡用于了老李与老周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中所涉案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老李与老周共同偿还借款。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对于共债共签,即能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也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至于,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第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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