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院能当家暴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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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面临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立,正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正常进行的民事强制措施。虽然是保护受害人一方,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任何条件都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我们先看一下2021年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多次对赵某进行威胁和殴打,使赵某的身体处于危险之中,赵某认为其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因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殴打、骚扰赵某,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赵某实施性暴力。
庭审中,赵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拍摄的照片3张, 2020年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其被孙某殴打致伤情况。赵某提交了孙某发送的**记录,证明孙某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法院调取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显示赵某及其儿子赵俸源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10月5日,三次报警称赵某遭遇家庭暴力,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后经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
律师观点
当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往往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这样的危险。证明材料一般为多次因家庭暴力报警的记录,遭受家暴受伤的照片,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遭受家暴时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是遭受对方威胁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家暴发生的频次较低,或者持续的时间、造成的伤害较小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当事人在离婚时总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作为另一方婚内存在家暴的证据,其实这也是不准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或防止发生家庭暴力,从其出发点来看,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并非查清事实。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做出时会根据被申请人以往的表现来进行判断,但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家暴行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孤证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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