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自身有疾病会对责任划分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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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报警,让交警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也可以在交警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医疗费票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对案件的结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案例
2013年6月12日8时许,在嘉兴市秀洲区,陈富良驾驶其本人所有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实施右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沈伟中驾驶沈虹丽、沈霆威乘坐的无牌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沈伟中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富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伟中无责任。
沈伟中受伤后至嘉兴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12月25日经沈伟中委托,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沈伟中之伤构成四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保嘉兴公司要求对本次事故造成沈伟中伤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交通事故在其颈髓损伤中为直接因素,起主要作用,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中占80%,疾病在颈髓损伤中为诱发因素,起次要作用,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中占20%。
二、裁判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沈伟中是否因个人体质状况而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明确沈伟中自身疾病为事故损伤诱发因素,起次要作用,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中占20%,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富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伟中无责任。
因此沈伟中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存在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依法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陈富良责任的法定情形。人保嘉兴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沈伟中的全部损失。
三、律师提醒
1、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受害人的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等相关票据原件应做保留,为日后维权保留证据;
3、如果与肇事车主协商不成,建议保留证据材料走诉讼途径;
4、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存在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依法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对于交通事故中,自身有疾病会对责任划分有影响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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