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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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汽车,现如今几乎成为家家户户必备的代步工具。
除了上下班途中偶尔的小刮擦,交通事故也是屡见不鲜,其中涉及人伤人残的,更不在少数。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因为一方的责任造成对方死亡、伤残的,除了死亡、残疾赔偿金外,往往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这精神损害赔偿,在车辆保险中,能获赔吗?
小编告诉您:精神损害赔偿金,保险来陪!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1民初22650号
张群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再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12月16日,被告陆某驾驶牌号为沪FPXXXX车辆在上海市河南中路、宁波路路口,与步行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
原告至上海长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经行内固定术,于同月27日出院。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7月6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后的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作出评定,鉴定意见:原告因车祸致右肱骨近端骨折伴肩关节半脱位;经手术切复内固定术半年余,现仍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经测右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致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取内固定物另需治疗休息30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850元。
审理中,各方确认:原告的医疗费7836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7,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事发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涉案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各方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上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陆某赔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共计85,039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73,812.01元;
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律师费5,000元、陪客椅费100元、日用品费388元、补偿款2,000元;
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知,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
根据交强险保险责任第八条的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条款说明交强险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予以支持赔付的。
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七条的规定,其中第(二)款就有精神损害赔偿。
这条款说明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明确除外不赔的。
交通事故调解或判决后,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一定要书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内进行赔付。
若交通事故后受害方起诉您,需要求受害方将您的保险公司直接列为第二被告,并提醒法官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应在交强险内进行赔付。
此外,需特别注意,因为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是不会认可的,一般需要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中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才会赔偿。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谁来赔?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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