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
一、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而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二、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而无效婚姻则多为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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