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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动者移出钉钉微信等工作群是否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米粒5个月前 (11-06)普法百科441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将劳动者移出钉钉微信等工作群是否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观点吧。

将劳动者移出钉钉微信等工作群是否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近年来,随着企业管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采用各种办公软件来协助管理工作。然而,这些软件的应用往往需要劳动者通过加入群组或创建企业账户等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而此类办公软件的管理权限由企业掌握。这种方式有利于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但同时也可能引发劳动者管理方面和纷争。

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公司经常会在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劳动者从工作群组或企业账户中移除。这种行为是否意味着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本文则对此进行分析。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方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的情况下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作出解除通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但目前经常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未向劳动者作出任何通知即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导致劳动者无法开展日常工作,但用人单位又不作出其他表示的情形,这一系列行为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因此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有无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对劳动者十分重要。

二、司法裁判中对劳动者移出工作群的认定

因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作出通知,而本文探讨的内容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通知即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的情形,因此移出工作群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仅影响对用人单位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本文案例也仅针对移出工作群是否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这一焦点问题展开。

通过检索分析多份近年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将其移出工作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发现,不同法院关于这一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均不同,以下举例说明。

(一)移出工作群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1:(2021)京0115民初7612号

王某与A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4月22日王某被领导踢出钉钉系统,王某称领导当日口头陈述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王某相继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于2020年4月22日被口头辞退,但并未举证,故不予支持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即仅依据A公司将王某踢出钉钉系统这一行为,无法认定A公司已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2019)浙0326民初7431号

陈某与B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8月,B公司在微信群通知陈某待岗,于同年9月将陈某踢出微信群,并且未将陈某列入驾驶员体检名单范围中。因此陈某相继提起仲裁、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陈某虽被B公司踢出微信群,且亦不在B公司驾驶员体检名单范围内,但均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即使陈某被踢出微信群时已经处于待岗状态,移出微信群的行为亦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3: (2022)京02民终10392号

焦某与C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焦某与C公司一直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8月26日,C公司将焦某从钉钉踢出,焦某认为C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相继提起仲裁、诉讼。

法院认为,C公司与焦某一直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尽管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C公司在此期间并未最终明确告知焦某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确定解除日期;C公司就其对焦某提出钉钉的行为作出解释,且此后焦某仍正常上班,故无法证明C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4: (2021)浙0103民初2503号

易某与D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7月,D公司将易某踢出工作群。因此易某相继提起仲裁、诉讼,要求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易某工作内容系销售业务,钉钉群并非其开展工作的唯一途径,其系主动不再为D公司工作,D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移出工作群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1:(2020)沪01民终1543号

唐某与E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5月6日,E公司与唐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最终并未协商一致。

期间,E公司告知唐某已有新人替代其工作,唐某无需继续到岗,并将其移出群聊。5月20日,E公司向唐某发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5月27日,E公司以唐某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因此唐某相继提起仲裁、诉讼,法院认为如果E公司认为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唐某仍需上班,亦应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而E公司未曾催告唐某仍需来公司上班,因此无法认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E公司与唐某协商解除合同时意思表示、结合提出微信群等情况,认定E公司行为违法。

案例2: (2020)豫01民终16218号

王某与F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5月31日,F公司将王某从公司相关工作群中踢出。

因此王某相继提出仲裁、诉讼,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以F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将其从微信群里移除视为F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F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3: (2022)桂12民终1956号

何某与G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3月31,G公司将何某踢出钉钉系统,导致何某无法打卡上班。因此何某相继提起仲裁、诉讼,要求G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G公司将何某踢出钉钉考勤系统,导致何某无法继续打卡正常上班工作,之后未向何某发放工资、安排工作,该行为应视为G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结论与建议

首先,需确定“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有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作出解除通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但目前经常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未向劳动者作出任何通知即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导致劳动者无法开展日常工作,但用人单位又不作出其他表示的情形,这一系列行为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因此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有无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对劳动者十分重要。

其次,“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不能简单的视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系列案例分析表明,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将其移出工作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案件,被法院支持的概率较低,大多数法院要结合单位是否已经做出意思表示、移出工作群是否影响实质办公、单位是否继续缴纳社保、是否继续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等多种因素认定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并不是仅以移出工作群这一行为直接作出认定。

再次,建议劳动者应坚持到岗,要求企业明确表示。劳动者若想维护自身权益,即使在公司已将其移出工作群、未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亦建议劳动者继续到岗工作,等公司做出确切的解除通知后再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到岗后继续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以确保劳动者能完全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赔偿金。

同时,如果公司在将劳动者从工作群组或企业账户中移除之前,已经向其进行了通知或告知,并且劳动者对于移除行为提出了异议,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会被视为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为这种行为是基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权益等因素,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将劳动者从工作群组或企业账户中移除,应当首先查明具体情况,确认劳动者是否已经同意这种行为。如果是,那么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不是,那么公司应当在移除之前进行通知或告知,并且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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