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房怎么处理?如果公房动迁是否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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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又称公房,在离婚时公房都是怎么处理的?
首先遵循双方意愿,离婚时可以约定清楚户口是否迁出、公房居住权归属、动迁时动迁款怎么处理。以下分情况讨论几种常见纠纷。
情况一: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女方因结婚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双方离婚,离婚时约定女方有继续居住的权利,但是女方实际没住。现在公房动迁,女方是否可以享有动迁利益?
答案是女方可以享有动迁利益。理由: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女方有居住权,女方是否居住在于自身安排,但是公房需要为女方保留必要的居住部位,现公房动迁,女方的居住权利转化为动迁利益。
情况二:男方祖上留下来的房子,女方因结婚将户口迁入,双方离婚时女方同意将户口迁走但实际没有迁走。女方离婚后没有在公房内居住过,现在公房动迁,女方是否可以享有动迁利益?
答案是女方不可以享有动迁利益。理由:房屋来源与女方无关,在离婚时女方也同意迁走户口,在离婚后女方亦未实际居住在公房内,女方对公房没有居住权益,动迁时无法认定为同住人。
情况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公房,承租人是男方,离婚时双方未约定公房归属与居住权问题。女方能否主张租金?
答案是可以的。理由:公房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取得。离婚时女方并未放弃对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并享有系争房屋居住权利。房子在离婚后一直由男方居住,女方可以据此要求男方支付使用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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