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买的公房,怎么分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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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原告和被告是兄弟关系。被告是承租人有一套公房动迁了,里面有被告和原告的户口,原告的户口是2010年迁入,现在被告作为承租人领取了全部动迁款,原告认为自己没有福利分房过且在公房居住多年属于同住人,要求法院分割动迁款。
2.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公房购买协议,证明公房是被告在市场上通过市价购买所得。被告辩称:原告户口迁入是因为其离婚后没有其他地方挂户口,出于亲情帮助性质让原告挂靠户口,原告户口迁入后没有居住过。
3.法院认为:从市场上购买的使用权房屋,虽性质属于公有住房,但其并非体现为国家给予的住房福利,而是当事人支付对价所获得的房屋使用价值。因此,此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出资人所有。
4.律师认为:公房动迁原则上动迁款归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但是按市价购买的公房不同于一般公房动迁,应当参考私房动迁处理,动迁款应当归实际购买人所有,而非首先考虑户口因素。
5.综上,本案动迁款全部归于出资人被告所有,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专业的动迁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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