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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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自己以外的其他股东委托他人控制,自己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吗?
2010年11月,甲与被告乙共同出资成立A有限公司,被告乙任法定代表人,甲任总经理。2011年5月开始经营。自2012年6月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其夫丙先后从公司强行拿走法人代表及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记帐凭证、激光打印机等财物,删除公司电脑中的公司业务指导文件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现甲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返还强行拿走的公司财物,赔偿经济损失17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乙辩称:因其看到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才委托丙收回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财物。关于删除计算机文件一事,丙删除的只是个人文件,没有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原告所诉行为系并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所诉行为与损失的关联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未能举证。
法院查明:第三人A有限公司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出资,于2010年11月1日,经核准成立经董事会选举,被告乙任法定代表人,原告甲任总经理。公司次年5月开始正式经营。
自2012年6月,双方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乙先后委托其夫丙从公司取走公司公章一枚、钢印一枚、激光打印机一台、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套、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个、发票证一本、发票一本、转帐支票一本等资料至今未予归还。法院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乙因公司经营问题与股东(原告A)发生矛盾后,取走公司财物,至今未予归还,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故被告应停止侵害,返还从公司取走的财物。
被告乙及第三人在答辩状和法庭陈述中,承认丙取走公司财物的行为系受被告乙委托而实施,故被告及第三人关于该行为系丙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原告甲请求判令被告乙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74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被告乙返还给第三人A公司委托丙取走的一切公司财物。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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