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商标被企业抢注?行为合法吗?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哪吒”商标被企业抢注?行为合法吗?的观点吧。
相信有不少小伙伴在刚刚过去的暑期里都看过《哪吒之魔童降世》这部电影,但这几天这部电影又开始被大家开始讨论起来。起因是电影发行方在影片火了之后,注册了1818个和“哪吒”有关的商标。
有网友认为这是发行方想钱想疯了,还有网友认为“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怎么可以用来被企业注册呢,这是违法的吧?
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发行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可以看到,“哪吒”这一商标并没有被该发行方注册,注册的商标为“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降世”等衍生字眼。看过这部电影的人应该都知道,这些都是电影里的概念,并没有超过电影的范围,说白一点,发行方就是在自我保护而非恶意抢注。
我国《商标法》明确了“注册优先”原则,只要商标有显著性,不与他人的商标混同,以及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所禁止的情形,就都可以注册成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哪吒”等中国传统文化形象并未列在禁止注册的范围的,是可以注册的。
另外,商标需要按照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注册,如果没有在特定类别上注册,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同一商标会根据权利人的需要,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成多个商标。
当然,有舆论担心某些公司、个人故意抢注商标,侵占公共资源,也是有理由的。
我国商标法也对恶意抢注商标,侵占公共资源行为有了约束: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以,如果有商标抢注争议,完全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另一方面,发行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支持。
对于“哪吒”商标被企业抢注?行为合法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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