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米粒5个月前 (11-09)普法百科568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吧。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魏俊卿

核心提示

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规范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而设定的标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尽管超标电动车与摩托车在性能上差别不大,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不能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7日12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海口266463号台铃牌两轮电动车,自陵水县英州镇古楼村委会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蔚蓝海岸”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国道(223线)与清水湾大道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清水湾大道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颅脑受伤住院。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受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海口266463号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进行车辆属性检验,并出具道路交通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辆属性: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结果

陵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是超标车,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因此,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法律规定,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案例评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是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不以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为要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不论是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多方事故,也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亡,均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农用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该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显然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主要理由如下: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摩托车的速度,与摩托车没有什么区别,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区别,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主要理由如下: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规范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而设定的标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尽管超标电动车与摩托车在性能上差别不大,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不能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客观来讲,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危害已经不亚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性意见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尽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在道路上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由于其驾驶的不是机动车,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陈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超标电动车具有速度快、安全性能差等特点,酒后特别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无论是对自身还是对他人,都有很大的安全隐患。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尽管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一人以上死亡,则可能会被以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除了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之外,还要做到“喝酒不骑车”。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505050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对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58991.html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的相关文章

非婚生育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育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并且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网友咨询:非婚生育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侯飞虎律师解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即抚养子女成长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

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应如何认定

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应如何认定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网友咨询:  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1、工商登记查询。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什么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一、债务人于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为恶...

土地出租合同范本(详细解读与注意事项)

土地出租合同范本(详细解读与注意事项)

土地出租合同范本是指用于规范土地出租行为的标准合同样本。在土地出租过程中,签订一份合法合规的土地出租合同非常重要,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下面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为大家介绍土地出租合同的相关知识和签订步骤。一、土地出租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合同的主要签约方。出租人...

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有何规定

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有何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网友咨询:  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

老公坐牢我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老公坐牢我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一、老公坐牢我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老公坐牢其配偶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如果丈夫坐牢,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而不能协议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