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的公房要进行拆迁?会获得拆迁补偿还是分配新房?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租住的公房要进行拆迁?会获得拆迁补偿还是分配新房?的观点吧。
生活里的大事小情总是让人很操心,尤其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就拿公房征收补偿来说,更是让老人家和他的子女们非常挂心。大家想想,自己住了几十年的公房,如今要被征收,不仅感情上受不了,还担心是否能拿到补偿款的问题。
其实,对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直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说明,公房承租人和所有人都是享有补偿权的。
但是大家注意了,2011年开始发生了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将原来的补偿对象缩变成了所有权人,从此,公房承租人这个词就没再出现过。可能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变迁,房地产正走向市场化,公房问题也在渐渐减少,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才会考虑这样立法。
这个考虑一点问题没有,可是,不论是北、上、广,还是其他城市,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历史遗留的公房,这就会不时产生公房承租人的对于征收补偿的纠纷。
下面就和大家详细讨论下到底公房承租人拿征收补偿合不合理,发生征收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大家稍安勿躁,即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取消,但有些地方的规定中做了补充,认为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补偿权利。拿上海来说,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写明,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公有房屋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中享有依法获取补偿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还存在一些特殊地方,并没有把承租人视为补偿权利方,但给他们开了补偿的口子,征收方会与公房产权方签订一个补偿协议,再由产权方给承租人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偿,长沙就是这样做的。
在《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写明,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大家看到了吧,承租人的利益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综合上海和长沙两个城市的做法,其实可以代表很多城市在处理公房承租人权益问题的法律态度。其实,现实中,我们在遇到公房承租人纠纷案件时,一般会有两种做法:
一、当发生征收租赁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已经与被征收人不是租赁关系的情况,或者说那个时候被征收人已经对房屋承租人给与安置了,征收人只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协商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在解除租赁关系上存在分歧的情况,征收人应该与被征收人做产权置换。也就是说,用产权置换的房屋给原承租人租用,被征收人还应及时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很显然,这只是一般做法,不同地方不同案件都有不同特点,我们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在对待房屋权属状况比较复杂的公房征收纠纷上,更要小心谨慎,有时争议的来源不只是自政府和老百姓,还可能来自家庭成员,也就是共同居住人之间的问题。
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给大家分享一下:有位老人承租了第一代公房,他过世后,家中两个儿子本应该共同承租。精明的弟弟背着哥哥,将承租人转成了自己,并搬出了老房子居住。哥哥没有其他住房,还什么也不知道,继续憨厚地住在老房子里。
几年后,要征收老房子,弟弟私自与征收方签订合同,并独吞了补偿款。哥哥却只能留守老房,成了钉子户。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哥哥不是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是一个共同居住人的角色。他没有权属保护,还被弟弟给坑了,也在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其实,各个地方对共同居住人的权益没有统一规定,可现实中为公平起见,共同居住人应该有权得到安置补偿。就拿本案说,弟弟私自变更承租人,已经侵犯了哥哥的权益。即使征收方只和弟弟签署了补偿协议,那也绝对不可以影响哥哥的安置补偿。这个案件在我们律师的辩护下,哥哥最终争取到了安置房和补偿款。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各地对于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权益不尽相同,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处理这种案件的复杂程度难以想象,所以如果遇到这样的烦心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抓住维权良机。
对于租住的公房要进行拆迁?会获得拆迁补偿还是分配新房?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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