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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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有以上情况的,其婚姻则是无效的。
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有: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3.属于无效婚姻的,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这一违法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旦有重婚发生,其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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