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多个承租人签租房合同的怎么处理,承租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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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由此可以得知,出租人“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是,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但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
(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如这些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有效。在多份租赁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合法占有-有效登记备案-合同成立在先”的顺序确定承租人,未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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