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予还是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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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在目前高房价的背景下,不少父母都会为孩子出资买房,甚至为装修支出费用,该笔支出数额不菲,甚至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父母买房本身目的是为了让孩子有栖身之地,但没想到的是,子女婚变,这房子极有可能被离婚的配偶分走一半,这让做父母的心有不甘。那么,父母能够以出资买房系对子女的借款为由,要求返还吗?
笔者举一例子进行说明。A育有一子B,B与C结婚后,A为儿子媳妇买房出资100万元,A与B签订借条一份,载明该100万的出资系借款,C对此不知情。房屋登记于B与C名下。5年后B与C离婚,C要求分得该房屋的一半,A则主张要求B与C返还100万元的借款,C认为该100万系A对其夫妇的赠与,其对借条一事毫不知情,此借条无效;即便有效,因只有B一人签字,是B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笔者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该1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A并没有表示该款项是赠与,C也没有证据表明A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款项的性质应为借款。
第二:该借条有效吗?A与B有借款的合意,A完成的借款的义务,B与C也对该笔款项用于买房这一事实无异议。该借条有效
第三:该笔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笔借款明确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即便没有B的签名追认,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法之律剑认为,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体恤子女,帮助子女改善生活境遇、渡过经济窘期、稳定家庭和谐而提供的经济帮助,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是父母慈幼的一种体现,并非理所当然的赠与,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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