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所立的“共同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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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将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等5种形式,但有一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却较为常见的“遗嘱”,即由夫妻一方执笔,夫妻双方签名捺印所形成的“遗嘱”,这类“遗嘱”有效吗?
李阁、姚雯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其中李乙在20多岁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后被评定为一级精神残疾人;李丁身患尿毒症,经常做透析。
李阁、姚雯夫妻俩于2004年2月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其内容为:“我们夫妻两人为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遗产纠纷,愿按《继承法》立遗嘱……三、家庭房产:我们购买了202、203住宅。其中202是我俩夫妻出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03由小女李甲出资购买。买后供给我们二老居住,产权归她所有,我们二老亡故后,房子归还原主,不存在继承问题。我们夫妻一致同意指定小女李甲为遗产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法律监护人。关于遗产处理:我们同意当父母一方尚在时,遗产先不分割,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开始继承。四、因李乙、李丁未婚,生活困难,我们夫妻俩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2人,李乙(子)、李丁(女)继承202房屋。家庭成员中绝大多数对这个遗产分配方案表示赞同,认为它是比较公平、合理、合情、合法的。”李阁和姚雯分别在遗嘱人处签名。
后2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于2005年11月由李阁变更为李甲。后李阁于2005年12月去世,姚雯于2011年4月去世。202房屋因拆迁获得赔偿款340余万。李丙认为父母所立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登记于李甲名下的203房屋、分割202房屋的拆迁赔偿款。
想必大家心中产生了疑问,这遗嘱到底有效吗?203房屋是遗产吗,要不要分割?202房屋的拆迁赔偿款怎么分?别急,且看笔者一一解答。
李阁和姚雯所立“共同遗嘱”是否有效?该遗嘱是由李阁执笔、双方共同签字的。从形式来看上,该遗嘱对于李阁来讲属于自书遗嘱,但对于姚雯来说既不属于自书遗嘱也不属于代书遗嘱,因为该遗嘱执笔人并非见证人。虽然继承法中没有提及该类遗嘱,但也没有排除该类遗嘱的有效性,且这类遗嘱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故对于遗嘱的效力不应一概否定。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主要还应当从实质要件加以判定,即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该遗嘱由二被继承人共同签名确认,是二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对202房屋有处分权,因此202房屋应由李乙、李丁共同继承,拆迁款亦由2人取得,李丙无权取得。
203房屋是遗产吗?203号房屋早在二被继承人去世前已将产权变更至李甲名下,系二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故该房屋不属于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分割。
法之律剑认为,在越来越注重私权保护的当代,对于公民处分其个人财产,法律应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尊重。在遗嘱形式有效性的问题上,理应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这既是对死者遗愿的尊重,也减少了遗产继承关系的不稳定性。
对于夫妻俩所立的“共同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还有效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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