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这钱能要的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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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钱的人去世,留下的这笔债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还要偿还吗?
丁某与张厚德是朋友,张厚德还是厚德农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张厚德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丁某借款50万元,丁某向张厚德提供了借款后,张厚德向原告丁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丁某现金伍拾万元正付息月息1%张厚德2018.6.25”。2019年10月28日,张厚德因病死亡,尚欠丁某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丁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厚德的妻子胡某、儿子张某1偿还欠款。
胡某、张某1称其无理由承担债务,原因如下:首先,借款人是张厚德与厚德农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而胡某不是借款人,且所有的借款胡某均不知情,不承担偿还责任。从庭审中原告提供借条来看,绝大部分借款的借款人是厚德农资公司,有少部分借款的借款人是易厚德个人。其次,胡某、易某1已声明放弃对张厚德遗产及厚德农资公司股权的继承,因此不承担偿还责任。
要判断胡某、张某1要不要承担偿还义务,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第一,丁某与张厚德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第二,该债务是公司债务、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三,胡某、张某1作为易厚德的遗产继承人要不要承担清偿责任?
针对第一点,胡某提供了张厚德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针对第二点,张厚德系厚德农资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实际上由其一人经营、管理,张厚德在经营、管理厚德农资公司期间使用其个人账户收支厚德农资公司的经营款项,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其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厚德农资公司系借款人,即本案借款用于厚德农资公司经营所需,张厚德与原告丁某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胡某的利益,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针对第三点,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张某1系张厚德法定继承人之一,未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代理人明确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张某1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因张厚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不继承其遗产,故胡某作为张厚德遗产的代管人应依法在张厚德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张厚德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之律剑认为,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相随,夫妻共同债务也不会因为一方去世而消灭,在债务人有财产可清偿的情况下,即便继承人放弃财产继承,债权人也不会因此丧失债务获得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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