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共同出钱买了房,分手了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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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男女一旦坠入爱河,大抵都会觉得这辈子非对方不可,《大话西游》里就有这么一段经典台词:曾经有份真挚的爱情摆再我的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对那个女孩说我爱你,如果要在这份爱上加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正是基于爱情的执着、对双方未来的信任,很多情侣会选择在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常言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随着爱情消逝、劳燕分飞,这婚前买的房该怎么分?
小笙和小雅都是户外运动爱好者,2011年两人在一次户外活动中相识,因兴趣相投开始交往,并于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经过1年多的同居生活,俩人决定一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小笙打算买一套房子作为爱巢。2013年3月,小笙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该商品房总价为160万元,以小笙的名义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共480000元,其中200000是通过刷信用卡方式支付的,并办理按揭贷款。房子这一大事搞定后,小笙和小雅在2013年的七夕办理了结婚登记。
俩人一起生活了3年,因各种琐事感情淡漠,和平分手,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对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子双方争执不休。小笙认为房屋是他个人购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以及产权登记信息显示的均是其本人,且是在婚前购买,首付款全部系其交纳,所以认为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小雅则认为小笙的首付款48万中有自己付出的10万,婚后还贷也有自己的一份功劳,这房子她要分得相应的份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抽丝剥茧,最后这房子究竟是小笙一人的还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呢?法院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小笙在与小雅结婚登记前以自己名义购买,但购房后不久双方即登记结婚,且小雅在购房过程中也曾大量出资、婚后二人共同偿还首付款中的信用卡刷卡部分以及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客观上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的购房,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房屋登记在小笙名下,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小笙所有,剩余贷款由小笙负责偿还,由小笙给付小雅房屋现市场价值的一半。
这个故事的结局还算美好,小雅尽管失去了爱情,但保住了房子。法之律剑建议,在热恋中的情侣还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尽量在不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还可以就双方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婚后归属等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双方因房子问题反目,闹得各种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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