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以夫妻名义同居,也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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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领结婚证似乎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很多人办完酒席、生活在一起就认为已经成立夫妻关系,那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了,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呢?
严某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严1和严2,其前妻于1990年因病去世,1992年初,经他人介绍,严某与杨某相识相恋,于同年11月举办婚礼,并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至2019年7月严某去世;严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记载:“……我结发妻子早亡,今娶了杨某为妻,她从40岁起,和我整整生活了三十多年。我在她细心的照料下我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为了我的病陪我奔波……她是我共命运的好妻子……我去逝后,把我名下房产变卖掉,壹佰万给杨某养老……余下钱儿子得柒成,女儿得叁成……”。杨某认为其与严某构成事实婚姻,享有继承权,房产分割应按照遗嘱分割,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严1与严2则不认可。
严某的遗产究竟如何继承?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严某的遗书属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求,且该份遗嘱不存在无效情形,故应当按照该遗嘱办理。房产变卖后杨某取得现金100万元。
杨某有无法定继承资格?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严某与杨某共同生活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结合双方婚姻状况证明、照片、事实婚姻关系证明遗书等证据,可以认定严某和杨某之间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原告杨某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范围。
结合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属于事实婚姻情形的,可以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另一方则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但不妨碍其依据遗嘱、遗赠协议等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补偿。
在中国,婚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生过孩子、周围人公认是“夫妻”等情形,均不构成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很多人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不愿意或者怠于领取结婚证,法之律剑认为,婚姻法中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规避义务的同时,其享受的权利也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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