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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米粒4个月前 (12-11)普法百科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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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随着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技术的成熟,用科技来实现传宗接代,一方面给不能生育的夫妇带来了福音,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供精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孩子,与自然生育的婚生子女所享受的权利一样吗?


2001年******《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赵某与丁某乙登记结婚后,因丁某乙患有克式综合症,无生育能力,一直未生育子女。2011年赵某与丁某乙到某医院生殖中心,申请人工供精,赵某于2011年12月实施了人工供精手术后生育一女丁某甲。丁某甲的出生证明中,母亲为赵某,父亲为丁某乙。2014年10月赵某与丁某乙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丁某甲由赵某抚养,丁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丁某甲认为自己不是精子的提供者,丁某甲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后丁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丁某乙没有生育能力,其同意通过人工受精的方法受孕,并自愿申请进行医疗手术,表明其对此举有积极的意思表示,同时应当视为对亲子否认权的放弃,原告的出生证明中亦对丁某乙父亲的身份予以确认。因此,虽然丁某甲与丁某乙之间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但是已经形成法律上拟制的亲子关系,不能豁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抚养义务。丁某甲请求丁某乙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曾某与黄某2于2014年1月登记离婚,黄某2于2013年10月生育黄某1。曾某称黄某1出生后,黄某2始终阻扰曾某探视黄某1,有违常理;曾某从未未见到与人工受孕相关的医学材料、也未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等;黄某2亦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曾某认为黄某1系人工受孕属于子虚乌有,故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曾某与黄某1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黄某2抗辩称,其患病多年未生育,诊治医生建议其人工受孕;2012年夏天曾某和黄某2协商一致人工受孕,曾某同意配合办理生育手续但不配合实施手术;不能因为手术手续不规范、不完善而否认黄某1系人工受孕生育。

法院认为黄某2无法提供相关医疗资料证实黄某1系通过“供精人工授精”所生育,黄某2陈述其无法提供医疗资料的原因系黄某2实施人工受孕手术手续不规范等,该理由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其免除举证责任的合法事由;曾某同意黄某2进行试管手术并不能必然推定出黄某2通过人工授精生育黄某1。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某1系黄某2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确认曾某与黄某1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之律剑认为,“血缘说”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在民众朴素的伦理观念中,香火延续、传宗接代主要是指父系而言,最高法院1991年函突破了纯粹的血缘主义,依据该司法解释,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即与自然生育的婚生子女一样,享有抚养权、继承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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