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夺回抚养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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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除了财产分割之外,最重要的莫过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争取了。父母双方在离婚时,涉及子女抚养的,需要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处理,子女通常情况下都是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抚养权确定了以后还可以变更吗?
判例一:张某1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确定婚生男孩张某2由张某1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2019年4月张某1经朝阳市康宁医院诊断为“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尚在治疗中。李某以张某1患有精神类疾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认为精神类疾病不同于其他疾病,对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张某1现阶段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准予变更张某2由李某抚养。
判例二:宋某与叶某于于2015年3月2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叶某2随叶某共同生活。2017年7月叶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叶某2即由叶某父母代为抚养。宋某认为叶某现今没有能力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诉至本院,判令婚生子叶某2随宋某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叶某因犯罪服刑丧失直接抚养能力,宋某系叶某2的母亲,有意愿和能力抚养某2且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因此对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判例三:谢某与朱某于2010年经贵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朱某2由朱某抚养。由于朱某经常出门,无法照顾孩子,2014年起谢某把孩子接过来共同生活至今。现谢某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女李某2的抚养权,由其抚养李某2。诉讼中法院询问了婚生女李某2(已满14周岁)的个人意愿,李某2希望能继续和谢某共同生活,法院对谢某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双方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最大的原则便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然后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解决。法之律剑认为,因为经济条件或生活环境变化,离婚夫妻一方申请变更孩子抚养的案件屡有发生,但都应以维护孩子利益、尊重孩子意愿为前提,千万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孩子身上,对其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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