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偷偷卖了房,老婆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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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买房是件大事,大多数人签了合同付了钱,就等着过户收房了,但碰到老公偷偷卖了房,老婆却说不卖了,这下怎么办?
这得分情况来看。
案例一:尚某与曹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尚某与刘某通过德州市某不动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转让给刘某、郑某,总金额为1170000元。双方约定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郑某依约付清房款后要求尚某、曹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尚某的妻子曹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尚某与刘某、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仅有尚某的签名,其至今也没有同意或追认尚某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尚某在曹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了属于共同共有的房产,损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认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属无效。由此刘某、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曹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刘某、郑某认为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曹某则认为该合同无效。
何为“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院认为,尚某未经曹某书面委托,也未在事后得到曹某追认,属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在尚某与刘某、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尚某出具了其与曹某的结婚证、曹某的身份证、银行出具给曹某的借款结清证明以及居间人工作人员所描述与曹某沟通的经过,以上表象足以使刘某、郑某相信尚某具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尚某与刘某、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刘某、郑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以上符合表见代理的第三、四构成要件。因此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案例二:
2015年7月,苏某作为甲方、陈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商品房转让协议》,约定了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协议还注明:由于甲方共有人蓝某未到场,有产生纠纷,有甲方(苏某)全权负责。苏某和陈某签名,苏某的妻子蓝某没有签字。陈某按约交完房款后,要求苏某、蓝某按约办理涉案房屋的自有产权证及过户手续,蓝某认为该合同无效,一直未履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在合同签订前,陈某表明曾查看过案涉房屋的材料,苏某、蓝某夫妻之间相互代表的行为使一般人相信苏某在处分案涉房屋时也能够代表蓝某。其次,协议签订时苏某与蓝某的儿子苏2亦在场,一定程度上使外人相信苏某家庭内部对于房屋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因蓝某未到场签字,对此合同特别约定了“由于甲方共有人未到场,有产生纠纷,有甲方(苏某)全权负责”,可以视为苏某做出了保证,使普通人放松注意义务标准。从正常的生活经验出发,陈某对于苏某能够代表蓝某转让房屋有合理信赖,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苏某单独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为蓝某没有签字,不认可协议,也不同意过户给陈某,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陈某请求解除《转让协议》、苏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之律剑建议,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单身证明、结婚证等。如果房屋系婚前购买,则签订合同时由卖方一人签名即可;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有夫妻二人名字或者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登记有卖方名字,但房屋系婚后购买取得的,作为买方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进行签字确认,若另一方的确因有事不能签名确认的,则应出示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为保险起见,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可通过电话对不在场的一方进行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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