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违反赡养协议,儿子就能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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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的张老爹11年前跟儿子签订赡养协议,由儿子给付赡养费,张老爹把承包田交给儿子种。此后,张老爹将承包田收回,儿子便不肯再赡养父亲,并认为是父亲违约在先。为此,父子对簿公堂。
案情回顾
张老爹婚后共生育5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张甲、张乙及女儿张梅、张兰、张竹。因张老爹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2010年经村委会调解,其与两个儿子签订赡养协议,由张甲、张乙每年给付生活费700元,医疗费各半负担,并约定张老爹的承包田交由张甲耕种。此后,张老爹的承包田由被告张甲耕种,张甲也按约履行了赡养义务。
2016年后,张老爹收回了承包田,张甲便不再履行赡养义务。2019年至2020年,张老爹多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如今,张老爹在托老院生活,每月需生活费1500元,而张老爹自己并无收入来源。于是,他告到如东法院,要求两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现场
庭审中,张老爹表示,三个女儿均自觉履行了赡养义务,其生病住院都是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因此三个女儿的赡养义务不需要法院处理。张甲则辩称,2010年签订协议时就约定父亲的承包田由其耕种,其也按协议给付了生活费,后来父亲收回了承包田,所以自己才不再支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固然可签订赡养协议,但该协议并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契约,并不能因父母一方违反约定从而免除子女基本的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张老爹共育有二子三女,五个子女均有赡养义务,因而,其所需的生活、医疗等赡养费用应当由五个子女平均给付。张老爹选择的生活方式所需的生活费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基本相当,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是附条件履行的义务。羊尚有跪乳之恩,鸦也有反哺之义,父母辛苦将子女抚养长大,如果将赡养变成等价交换的筹码,岂不悲哀?
来源:岔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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