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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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房屋已然成为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之一,但,现实生活中由于购买房屋的时间、购买房屋的款项来源、房屋登记的情况等众多因素的差异,导致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也越趋复杂并不乏充满争议。
王先生和陈女士婚后共同出全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陈女士以及双方的女儿小王名下,后夫妻感情不和,准备协商离婚,但对于房屋如何分割却有了不同的意见。陈女士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该房屋就是自己和女儿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王先生无权分割。王先生认为,该房虽登记在陈女士和女儿名下,但应该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平均分割。那么到底该如何分割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其产权不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如果房屋登记时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宜认定为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会根据房屋当下的居住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定夫妻双方的房屋产权份额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本案中如果双方离婚时,小王随陈女士共同生活,当下陈女士和小王还居住在案涉的房屋中,那么王先生所对应的房产份额由陈女士所有,并由陈女士按照市值对王先生进行折价补偿。至于后期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女士和小王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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